保理融资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7-04-18 14:40:46
问题描述:
1.我公司将572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400万元的融资款,贷款期限为一年。
2.我公司、银行与债务人(包括其母公司)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三方合作协议》,只有母公司盖章,并获得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且母公司是付款义务方。
3.现在融资贷款期限已经逾期,银行要求我公司立即偿还融资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4.问题是现在债务人已经破产,我公司申报债权的总额为扣除转让部分后的余额;目前,银行也已经申报债权,申报总额为572万元。
问题是:我公司是否可以主动提起诉讼,被告为债务人的母公司,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请求的数额为572万元及利息,由银行自动划扣融资款400万元本金、利息及罚息,剩余部分支付给我公司,请问是否可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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