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6年10月28日19时许,在县城某幼儿园被人无故打伤,其职务为幼儿园园长,其原因是:20
更新时间:2017-04-17 16:26:25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16年10月28日19时许,在县城某幼儿园被人无故打伤,其职务为幼儿园园长,其原因是:2016年10月28日下午,王某(男,通渭县平襄镇人)酒后到幼儿园接孩子,发现自家孩子和幼儿园值班人员在一起而没有老师陪护,遂辱骂值班人员和老师,砸毁学校院内报刊宣传栏、大门门锁,并将幼儿园园长殴打致伤导致骨折,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2017年3月8日,经通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犯罪嫌疑人只承担少量一部分,我现在如何要求获得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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