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政策因素下中介费及购房定金的退还
更新时间:2017-04-17 15:37:01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7年3月中旬在中介公司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受3.31政策影响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此交易不能继续履行。在4月5日中介公司通知我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我提出返还定金及中介相关费用的请求。当时中介同意退款,但是需签订三方解除协议,而卖方已经将定金消费,同意退还定金,但是不能给我准确时间。在多次交涉下,卖方同意于4月15日退还我定金,并且于4月11日签署了解除协议,在中介及卖方签署完毕后,我于4月13日收到此协议,但是中介没有加盖公章,我当时即提出了质疑,对方回复要等三方签完以后才能去公司盖章办理退费手续。但是在4月14日中介打电话通知我,已经三方签字的解除协议不符合中介公司规定,法务行不通,要求我重新签订解除协议,再次拖延中介费的返还,其要求删除的条款为:合同解除后,丙方有责任继续协助乙方追回甲方欠款,直至甲方还清乙方所有费用(含违约金)。
我想请教:1、中介方是否有责任帮我追回定金;2、政策因素交易终止,中介是否可以直接退还我的相关费用;3、其至今尚未返还我的费用,我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利息;4、该解除协议是中介方(丙方)发出,经三方签字,甲乙双方按手印后,丙方是否有权单方废除?5、这种情况我该找的上级行政部门是哪?6、原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