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这起担保案件中,原配偶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属于在离婚前的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7-04-10 14:56:27
问题描述:
陈律师您好!我想替朋友咨询个法律问题,请您帮助分析一下,并十分感谢您!
刘某于2012年11月就职于某私营企业任职财务总监(其实也没有资金的调度权),企业经营效益不好。2013年7月份某一天,公司领导约刘某办个借款手续(资金方人员在公司等着办手续,双方借款条件已经谈妥),到公司后,刘某了解到资金方是一家担保公司,本公司领导他们已约定借款2000万,利息为月息3%,时间为3个月,对方要求公司作为借款方,董事长、常务副总及财务总监要做连带担保,刘某是第三担保人,刘某当时迫于老板的心理压力,刘某心想反正借款时间也比较短,就稀里糊涂签了字(其实他自己根本就不具有担保能力)。到期后,公司无偿还能力,2013年12月份刘某离开了公司(截止对方上诉法院,公司偿还了对方200多万元)。
2014年度对方上诉法院,立案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
2014年11月13日刘某配偶同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刘某配偶抚育,房产一套归刘某配偶所有(期房),刘某每月付给她们生活费,(刘某配偶不知道刘某对公司无偿担保事宜);
2017年3月份,法院开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查封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刘某名下没有房产;
离婚前,以刘某配偶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9月份,是以刘某配偶名义贷款,首付款和分期按揭款都是刘某配偶支付的,目前房屋产权证书还没办下来,但在房管局能够查询出来(家庭唯一住房),系统显示成交时间为2016年3月份;
请问律师:1、刘某在这起担保案件中,原配偶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属于在离婚前的共同债务;
??2、离婚后原配偶的唯一房产有没有法律风,有无可能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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