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5年与工程局签订了牙克石火车站风雨棚新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他
更新时间:2017-03-23 09:13:35
问题描述:
本人2015年与工程局签订了牙克石火车站风雨棚新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他人用我原来想用的挂靠公司(实际没挂靠该公司了)与租赁公司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交工后,该人失踪,余下债务,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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