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恶性脑肿瘤公司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得到哪些补偿?
更新时间:2017-03-13 16:28:33
问题描述:
因为是在游轮上工作,于2016年11月26日停航期间休假到医院去检查发现得了脑瘤,(停航时间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8日)在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预约床位,终于在2016年12月22日做了手术,2017年1月25日出院。去复查时因为脑袋里还有一些脑脊液,2017年2月9日又住院了,到2月19日出院。因为每个月都要去医院做化疗(化疗及检查费都是上万)又因家里条件不是很好,医生说可以去办特病卡。2月13日让家人去办理,肿瘤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都下来了,因为是职工医保需要去公司盖章,盖了章才能去当地医保进行办理,可现在都有一个月了公司盖章还迟迟盖不下来,也吹了很多次了,不知道是不是故意拖延时间。因为在住院期间单位打过电话说要解除劳动合同来协商处理。我的实际工作年限有二十多年了,是2008年7月去的游轮工作到至今,现在年龄48岁,请问我的医疗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根据我的病情我有几个月的医疗期,还有我的医疗期工资怎么算?(2016年平均工资2128.7),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我应得到些什么?怎么算的?办理特病卡公司迟迟不盖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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