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房地产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歧义?
更新时间:2017-03-11 18:00:39
问题描述:
房地产预约合同( 《认购书》、《认购书补充协议》及《购房风险提示》 )条款如下:
1.《认购书补充协议》第十一条款:签订《认购书》及本协议前,买方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特别提示二所列文件和本补充条款的内容。买卖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卖方已尽了提示和解答义务,买方愿意按现场已明示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内容(包括附件中的补充协议)来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购房风险提示》一、政策与法规:
(1). 第1款:在你决定购买前请详细阅读《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条款,在交付定金以后,视为认可各项条款及内容。
(2). 第3款:《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和《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均从深圳市国土局网站同意下载,同时提醒:在你签订《房地产认购书》或补充协议以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时,即认为您已经认同了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文件内约定的相关内容均不得变更。
房地产本约合同(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条款如下:
1.特别提示:第2款: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购房风险提示”:含有与预约的《购房风险提示》相同的内容。
问题:
1.预约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与本约中的特别提示的第2款是否存在歧义关系,购房者在已签署预约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依据特别提示:第2款:“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
2.预约合同中的各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特别是“排除或限制购房者变更合同权利”的免责条款
3.“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的“可”在此处是表示“可以”的意思,还是“必须”的意思,“可依照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依照约定”也“可以不依照约定”,是否在签署了预约合同的情况也可以这样理解。
4.“文件内约定的相关内容均不得变更。”是否与特别提示第2款:“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违背,两者是否有歧义?
5.《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本身是否是有歧义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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