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转移,原事业单位改变约定
更新时间:2017-03-12 17:31:02
问题描述:
我们上个世纪80、90年代进入陵县当地公立学校工作,后陆续离职进入外地学校。之后我们多次到相关部门咨询自己的社保关系如何处理,陵县教委以没有政策为由静置了我们的档案和社保,并于2001年和我们说定自己代缴原来的事业保险(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待到退休之时按原来的事业编待遇计发养老金。
然而却在我们即将退休之时,于2012年停止了原来的约定,通知我们回家考编,否则将我们的社保关系从事业编制转到企业编制。单方面撕毁了原来的约定。
牵扯到养老为题,我们不敢懈怠,多次和陵县相关部门联系,然而都得不到明确的处理办法。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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