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问题(急)
更新时间:2006-04-13 18:46:01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定了3年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要赔偿违约金,我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4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书面回复我的离职日期为2006年3月31日。到2006年3月31日,公司领导以由于我跟进的某项工作还没最后有结果,暂不同意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停发了我3月的公司,并口头说要等该项工作有最终结果了才通知我回去办离职手续和补发3月工资,但同意我可以从4月1日开始不再到公司上班。
请问1:公司在有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到期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并停发工资的做法,如果劳动仲裁的话,对谁有利?
2:按合同规定,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需向公司赔偿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的追溯期为多少天,从哪一天开始算?
3:公司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按公司回复我的日期,于2006年4月1日不再到公司上班,如果我在2006年4月10日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前公司能否以我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起诉我,起诉的对谁有利?
时间比较紧迫,希望能尽快得到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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