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4月去广州考察并决定代理一个医疗器械
更新时间:2017-03-01 19:08:5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4月去广州考察并决定代理一个医疗器械产品做其山西代理,有以前的同事知晓后希望一起合作成立公司,我以自己的房产及现金37万占公司80%的股份,其认股20%,公司成立之初,其表示希望隐名,原因是其在外资工作,由此公司注册成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我是法人代表及经营负责人,其随后将三十万股金打入我个人帐号(因前期考察,我已经支付厂家地区保证金五万和三十万的货款,前期考察费用等两万余)按照其认缴比例应该出资47万多,此时公司注册还在审批当中。随后装修采买公司办事处(我出资的房产实物)并开展业务,实现销售,但在随后该公司发到的产品出现与我公司订单不符,并且质量也不符合要求,并被举报,无法正常销售,2015年1月起诉该生产厂家,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直至2016年十二月份初才将货款区域保证金预付的起诉费用执行回来,但由于2016年七月份二审判判决书后该厂家拒不履行义务,我与该隐名股东一起前往广州办理退货,该隐名股东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公司由太原发往广州退货的物流接受单上伪造冒用我的签名签订收货,出现了我公司在太原发的退货,我又在广州该厂家地址收货的情况,直接导致该笔物流退货款由我公司垫付(九千元左右),早在2015年4月份,我就提出因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要求其按认缴比例补足股金,但其以我并未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公司为由,并表示不会再给公司投入一分钱拒绝,我当即表示可以在其补足股金的情况下,开始办理房产过户公司名下,但其仍然拒绝,经双方协商后,其补签署隐名股东身份申请及股东双方就其未足额认缴出资股金的协议,我们双方不再继续纠结对方未足额认缴出资股金的事情,其个人承担公司办公室装修的人工费(装修时,我并未将该费用列为公司费用,自己承担了),并放弃对我和公司的诉权,我也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但我随后给公司垫付的现金及利息由其承担,双方签订入股资金确认书,均认定我的房产是公司财产,应该收取固定折旧费用。在2016年十一月份时,其表示要撤股,我当时就告知其因为其的工作疏忽导致公司物流费用尚未返还公司(我们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了起诉诉求均达成后其可以撤股),公司准备继续起诉广州厂家,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有会议记录签字认可。由于其告知我说已经离开外资公司,其居住地址与公司备案不一致,我要求其尽快提交相关材料给公司备案,并提供身份复印件及退货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安排准备在2017年前尽快起诉广州厂家,同时要求其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将公司由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但均被其拒绝,理由是其认为没必要,他要求我给他找挂名股东或维持现状。就此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公司找的新项目无法通过,其拒不按公司要求审核2016年度财务票据,拒不提供其相关股东备案材料等,直至2017年2月,我被迫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剥夺其表决权,准备就新项目进行洽谈,该股东于2月23日将我和公司起诉至杏花岭区法院,要求解除我和其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我返还其入股资金及利息,及承担诉讼费!其理由是,当初合作协议的项目未有实质开展,我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当初的股金交至我个人的帐号,我个人财产和公司不独立为由。
在此我想请教您:1,虽然我的房产没有列入公司名下,但我们双方确认该房产是公司财产,并实际占用使用,而且是因其拒绝足额补交入股资金后双方达成互谅协议,是否可以按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折旧。
2,其要求法院解除我们双方协议约定是否合法,其提出的公司和个人财务不独立的依据就是因为其将三十万股金打到我个人卡上,当时是因为公司注册尚未完成,没有公司帐号,随后给厂家的订货款及公司相关税费基本都从公司帐号划转,而且退货款诉讼款等均打到了公司帐号上,虽然其股金打到我个人卡上,但是公司支出基本都有票据对应,这算是公司和个人财务不独立吗?
3,由于其隐名导致我公司从注册伊始就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坚持隐名就是为了逃避风险,现在因上次诉讼导致公司亏损,又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又要逃避承担公司亏损的义务,我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是否要承担其所说的经营管理责任,但这是厂家给我的产品有问题,不是我经营管理不善啊,我对其剥夺表决权合法吗?
4,其拒绝履行股东义务,不提供备案材料,不按公司规定审结财务,不提供起诉广州厂家的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阻挠我公司起诉厂家,我除了剥夺其表决权外,是否可以反诉其违反公司规定,要求法院执行我剥夺其表决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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