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签合同前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至合同签订之日,最多不超过11个月。
2.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其他补偿:
a. 代通知金:如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公司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b. 社会保险金、加班费、押金等费用: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