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的时效
更新时间:2017-02-11 11:19:45
问题描述:
本人在住房装修时,参照小区其它业主装修模式在楼顶改造搭建,在2011年8月接到区城管执法中队的“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但同一小区其它业主并未受到处罚,过了半年多本人以为不会再处罚、被强制拆除了,于是继续搭建装修后于2013年入住小区,直到时隔五年半以后在今年即2017年2月又收到区城管执法局“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请问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超过执行期限或时效?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逾一定期限仍未执行的,免于执行。虽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其行政处罚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已经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的申请期限。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知:除有正当理由外,违章建筑 “限期拆除” 的申请执行的时效为180日,行政处罚执行的时效是否按照按此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的时效,超过此时效就不再追溯。这样理解对吗?我的楼顶搭盖还会被强制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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