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只是我本人一人签订,并没交一分房款,原因是我姐夫也
更新时间:2016-12-17 15:44:46
问题描述:
2013年12月30日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只是我本人一人签订,并没交一分房款,原因是我姐夫也是开发商股东之一,房款是由我姐夫出资,因为是亲戚关系,当时只是口头讲,钱先帮我垫资。等我有钱再归还他。2o14年4月份办的房产证,房产证是办为我个人所有。2o15年9月份我叫我姐夫补写了一张赠予我个人房产证明。2o16年3月份我起诉我老婆要求离婚,简易程序不判,后进入普通程序。我又向法院补交了我姐夫的证明,内容是由他先垫资购买的,和房开公司会计,出纳写给法院证明,内容是证明我姐夫先全额垫资购买,而被告出具了我的生意买卖收入证明。直到法院判决下来,我都没见过,现在法院判决下来,拿这套商品房来平均分割,我不服,请向法院这样判决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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