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2年4月22,因涉嫌强奸被刑拘,批捕5O天后,因病被监视居住,11月27曰,法院判决有罪免于刑
更新时间:2016-12-05 11:51:07
问题描述:
2o12年4月22,因涉嫌强奸被刑拘,批捕5O天后,因病被监视居住,11月27曰,法院判决有罪免于刑事处罚,重审后2O13年7月18曰裁定检方撤诉,2O15年12月29日,以中院认定事不清和本院认定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O16年6月2日,法院做出赔偿羁押5O天,支付医疗等费用和慰问金,8月9日,公安局程序违法地送达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11月25日,中院做出维持一审的生效赔偿决定书,12月2日,向市检察院提交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继续复查不起诉决定书。请问,从2O12年6月||日至20|6年8月9日的监视居住可以获得國家赔偿吗?该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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