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出租,从16年5月10号签合同为一年,交了500押金,已付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未按合同期限付
更新时间:2016-12-06 09:33:55
问题描述:
我有一房出租,从16年5月10号签合同为一年,交了500押金,已付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未按合同期限付清,迟迟不交,现在又以暖气不热为由想终止合同,合同明白写着合同期间双方不得终止合同,如有一方中途退出,赔偿对方损失,现在对方还想要回500元押金和半年的物业费,请问合理吗?我感觉很恼火,对方好无理!因为我的楼房自己住了六年,暖气也没有问题,温度合适,我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拒绝对方的晚求吗?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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