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双方出资名字写一个人,现今双方分手,一方追讨,财产怎分割
更新时间:2016-11-16 20:12:11
问题描述:
朋友以恋人关系,婚前购房,男方首期付一半购房费用,剩下的费用按购房合同分期付款,期间双方出现感情纠葛,剩下的一半分期付款费用不能进行下去,导致逾期,在房产商的压力下和男方愿意修改购房合同,写女方一人名字作为感情补偿,女方承担余下购房费用,并在房产商的协助下,签处第二份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现今,因男方反悔,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拿回自己的购房费用(含升值部分)、房产评估费用以及向银行贷款购房的利息。
争议点:男方律师说现在购房合同名字是写一个人的,但是房产权不代表是你的,房产权在房管局,而第二份购房合同是由男方第一份购房合同的首期款项划过去的, 根据什么104条法律,男方有财产权,并不全属于女方的,所以要申请追讨上述费用。(大概这样的意思)
关键点: 在签署第二份合同时,男女双方在房产商协助下签署过双方协议,证明男方愿意修改合同,并写女方一人名字的,但房产商弄丢了。
疑问: a. 男方律师所说的有法律依据吗? 即使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其中一方都有财产权,能追回出资的款项吗?
b. 假如签署第二份合同时的双方协议能找到,能依据文字协议证明男方是愿意以赠送的方式给女方财产的,追讨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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