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限判决,判决不当我是被告,原告为融资公司,因为原告在我购车时多收我十万元,首先被我起诉到五莲法
更新时间:2016-11-15 11:56:09
问题描述:
超时限判决,判决不当 我是被告,原告为融资公司,因为原告在我购车时多收我十万元,首先被我起诉到五莲法院,并把该融资公司列入第三被告,当时起诉的理由是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不当得利,当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法院审理期间我申请保全了融资公司142000元,法院裁决保全到2014年5月21日,现在原告融资公司与2014年6月23日对我提起诉讼,要求我支付包括滞纳金,分期还款,利息等三十多万,并与2014年起诉的同时,保全我名下的所有存款,现在该法院判决我赔偿原告,本金九万余元,滞纳金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滞纳金缴纳时限为2014年至现在,理由是我的保全致使该公司未收到款,问题是我从未逾期,在查封期间我也是按时还款,并且多打,卡上有足够的款履行协议,2014年6月23日后保全是该融资公司申请的,法院裁决的,因为约定还款的卡号在我名下,所以现在是冻结状态,法院判我承担因原告的保全造成的损失对吗?我的保全只造成对方半年不能划拨,我认为如果对方要求我赔偿损失我是认可的,但后来的两年是对方保全的,为什么要我承担他的损失,支付四倍的贷款利息为滞纳金,还有法院判决的是九万余元,而实际对方保全的实际金额为27万多,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我的损失吗?我上诉赢得概率是多少?再就是合同里的服务费问题,我的车子没挂牌,也没有合同里约定的服务项目,为什么还要判我支付服务费?还有超限审理的问题,从起诉到判决是23个月,因为不服一审上诉至中院,现在中院裁定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要我赔偿对方,一因为超限审理造成的损失。二、因为对方保全给他自己造成的损失(滞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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