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2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吗?3错误的证据法院也可以确认吗?
更新时间:2006-04-04 03:55:01
问题描述:
[求助]请教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5年5月份我的从业司机(我是出租车车主)与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的从业司机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合意,对方分别就车辆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我赔偿对方的修车款887元,我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提出上诉,理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应适用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车辆三者保险10万),二审法官以原告没有起诉保险公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交通法>而维持原判.
同样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赔偿人身损害医药费400元,可原告提供的病历写明是其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没有写明他是乘坐私家车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在一审中提出这个病历证明的是他在另外一起事故中受伤的事实,没有提出与本案有关联的病历证明,对方解释是医生写错了,而得到法官的认可,在二审我同样提出应依据交通法76条在10万以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赔偿,再说医生写错的病历怎么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那,二审法官以原告没有起诉保险公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交通法>而维持原判
请教问题:1<交通法>和<高法解释>那个效力大?
2财产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吗?
3错误的证据法院也可以确认吗?
4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还能怎么办?
衷心的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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