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
更新时间:2016-10-12 21:37:17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担保人!现在借贷人,借贷30万跑了,银行准备让我们两个担保人还款!具体情况如下!下文所说的银行是!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
1 借贷用途,用于厂房钢架的材料和整个工人工资{厂房是外包的,承包人到现在只拿了两三万!还差将近60多万}但是借贷人用这笔钱,还了高利贷的利息!私下和银行谈话!银行回复我们!借贷人体现我们无法监督,说不关我们{银行}的事!
2贷款时间{时限}是两年!15年贷款30万!两个担保人以签字画押!16年春还的30万!同时16年
又从银行拿取30万!未通知两个担保人!银行回应时间为两年!两年未!只要!借贷人!还了!30万!本行可以再次放贷!且!不需要通知!担保人!也就是只要还过30万!我们可以在两年时间内不限次数的放贷!
作为担保人 !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义务替借贷人还款!一是银行没有及时收回资金!二是怎么可以一次两次的放贷!且不通知担保人!请各位律师大大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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