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5年12月3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
更新时间:2016-09-28 23:12:27
问题描述:
张某于2015年12月3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因该公司在南京还没有办公点,便安排张某在其家中工作。同时,公司为便于张某享受社保待遇,便安排张某与其合作单位南京某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于为张某在南京市缴纳社保。2016年6月30日上午8点,张某于南京家中准备出发前往北京公司开会,出发前,张某突感不适,呼吸困难,经家属呼叫120急救,急救人员于8点15分赶至现场救治,但五分钟后张某死亡,救护人员宣告张某突发心肌梗死。
问:张某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应如何处理上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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