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提前收回如何赔付
更新时间:2016-09-18 12:45:57
问题描述:
我是房主(甲方),和中介(乙方)签了“出租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出租代理期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1日,共3年85天,代理期间免租期85天”,租金支付约定为中介在每年的前3个月,每月晚10天付给我租金,其它按月付。中介于2016年1月30日平价租给了第1个租户,合同到期后与第2个租户每月涨1500元签了半年合同,合同将于2017年2月14日到期。现在我因需用房想提前收回房子。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为“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如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都应承担对方违约金外的实际损失。”我认为我现在提出解约后,30天后付2倍房租即可收回房子,但中介跟我要的赔付金为①二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②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30日因中介自身原因导致的空置期费用(日租金*52天) ③从解约日至2017年2月14日中介与租户签约的涨价差价 ④他们给租户配置的空调购置安装费,他们的理由是②③④项是他们的实际损失。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尤其是第②项空置费,他们已经在前3个月延迟了30天付我租金,为何要我承担他们自己没租出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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