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公司注销并成立新的公司重新签合同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6-09-01 22:15:01
问题描述:
我公司原为三来一补企业,但因故进行经济转型,将原公司注销,成立一个新的独资企业(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也不同),现公司要求我重新再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出给予我以前工龄的经济补偿,我在原公司都已经工作四年,现想求助,我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以前的工龄应该怎样计算?是否没有了?若想要新公司承认我在原公司的工龄要怎样做?如果不计工龄,怎么才能给予相应的工龄补偿?我在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应该怎样做?在合同上应该怎样注明及操作,才能保障我的利益及合法权益???请律师帮忙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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