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一居住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自2016年5月19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居住
更新时间:2016-07-20 03:37:34
问题描述:
房屋租赁合同!一居住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自2016年5月19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居住使用。租期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 二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6800元,押金6800元,由乙方在5月9日交纳给甲方,先付款后使用。电费1元度,自来水4元方。乙方在每月19日前必须缴交下月租金及上月水电费,房屋岀租税由乙方自行缴交,如未缴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如擅自将房屋转租或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四、如乙方需结束租赁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并凭此合同方可取回押金。 我想问问这样的合同我能要回押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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