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7月10日下午17:44分在武青南路对方骑电动车顺行,我反方向骑电动车,发生俩车擦碰,对
更新时间:2016-07-18 14:17:28
问题描述:
在2016年7月10日下午17:44分在武青南路对方骑电动车顺行,我反方向骑电动车,发生俩车擦碰,对方小腿擦伤,当时报了警,我的全责。在成都现代医院做了照片和抱扎,医生说小腿骨没骨折,就小腿皮肤擦伤,我也付了当时的医药费用。我当时再赔对方人民币500元,对方不同意,现在走司法,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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