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某县园艺场职工,1989年A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于该园艺场占有、使用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住
更新时间:2016-07-18 07:01:04
问题描述:
A是某县园艺场职工,1989年A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于该园艺场占有、使用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住房一幢,并于1996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A,但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B是A的胞弟,之前A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弟弟B借款3万元,到期不能还款。双方于2001年商定,A将上述自建住房卖给B,作价3万元,与借款抵消,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B,B一家于2002年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2013年初,该园艺场因城市规划面临整体拆迁。A认为该房屋占用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其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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