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物业在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下,强制车辆进入,对在该停车场造成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更新时间:2016-07-13 12:10:57
问题描述:
事故情况说明
事发当日早约8:52分,根据物业通知要求,去小区办理燃气入户。在开车进入地下通道下坡后左转弯,还没有调正车身,即发现左前门车窗闪下人影,当即停车。经派出所现场勘察,发现车左前门有刮痕。(电动车骑行人倒地受伤,送医院经10多天治疗无效死亡)。在整个行车过程中前方扇形视线范围内,没有发现任何行人和障碍物,且下坡左转过程中处于刹车控制状态,车速不快(如行车记录仪视频)。
事故地点为一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一层出入口,该小区在业主入住的同时,继续对小区路面铺设柏油、及石板路面。小区地下停车场共两层,设计建设三处机动车入口 ,其
中一处始终未开,另一处断续使用,非机动车入口有三处。地下停车场在当时使用时,除有基本照明外,没有任何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车标识及用于视线死角的反光镜。
新房交钥匙的同时物业与业主即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主要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项,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其中第6条为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保持良好交通秩序,无堵塞,无占用消防通道现象
(2)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3) 杜绝因管理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车辆破损现象
在物业管理的小区,尤其在视线受限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发生交通事故,说明物业存在违反协议中,保持良好交通秩序的承诺。存在以下管理过失。
一、该出入口没有任何交通标识,设计建设为机动车道,切对非机动没有禁行,通道前方也没有左右方向的反光镜。
二、设计建设的非机动车出入口有三处,且一处处于封闭状态,这些都没有任何要求非机动车出入标识和提示,地下也没有指定分类停放区,圈定非机动车停放处。
三、在没有以上出入地下停车场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张贴两份通知,强制要求所有车辆停到地下停车场。
一是、张贴在小区各楼道口的一份通知(如图示),主要内容是:10月12日到10月25日,所有机动车车辆禁止停在地上,一律从地下车库出入。
二是、在小区大门入口贴出告示(如图示),主要内容是:要求自行车、电动车一律停放到地下停车库停放处。
从当日行车记录仪记录视频,可以看到大门入口处用石球、塑料桩及拉起的阻拦绳索阻止非机动车从地面进入小区。 画面左侧的玻璃棚为行人和非机动车入口,没有任何通行要求的标识说明,右侧为设计建设的机动车行走通道,也没有任何通行要求的标识说明。
鉴于以上情况,特咨询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车辆驾驶人员的事故责任方(派出所未对双方进行责任认定),能否起诉物业公司,有没有起诉资格。
二是、如果判的话,物业能占多少责任。
三是、起诉物业有什么法律条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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