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个问题,我是一家国企正式职工,2014年10月份我由于怀孕身体不适,请了6个月的病假,
更新时间:2016-06-30 10:27:40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我是一家国企正式职工,2014年10月份我由于怀孕身体不适,请了6个月的病假,当时有医院证明及公司领导的审批,随后,宝宝出生,我休了正常的公司规定的产假,产假到期后,由于宝宝刚三个月,就跟公司又请了三个月事假,2015年11月份事假到期,公司当时效益不好,我就又请了一年事假,在这些过程都有主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签字,但是,在我2015年请假的两个月后,公司开始给部分员工放假,我因为请假在前,就打算今年自己缴纳社保,当时请事假是公司人力资源部让签署的一个协议,只等一年事假到期看能否按放假人员待遇,或者安排岗位,但公司最近出台政策说请假在半年以上的按长期请假人员对待,每年自己缴纳社保,公司不承担任何,放假人员待遇公司给缴纳社保,另外每月1000元生活费,我想问我这种情况受法律保护吗,一年事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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