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难容的公司!
更新时间:2006-02-28 06:26:01
问题描述:
本人2006年1月29日(大年初一)在老家打篮球不慎把腰扭伤,2月4日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卧床一个半月以上。又因为2月5日有年前购买的机票飞往A地(出差地),但碍于病情,本人通知了A地项目负责人,因迟迟得不到最终答复时,只好决定直接回B地(工作所在地)休养。同日,发电子邮件通知公司相关领导我因病不能上班的事宜。2月9日,我把疾病诊断书先用传真发给总公司C地,得到了总公司总务课负责人的同意。2月23日中午休息期间,在B地直线经理的私下通知下,得知公司当天下午会发出通告以自动辞职的名义解雇我(并且从2月12日开始算起)。一直到2月27日,公司尚未有任何人主动告知解雇我的消息和理由。(后来得知我违反公司请假流程,没有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我就纳闷,总务课不是领导吗?)我想问的是:公司规定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总经理批准,但当天我发传真时,总务课却说我可以回去休养三周。为什么在23日快要结束假期时(2月24日结束)说从12号就以自动离职的名义辞退我了,让我缴纳违约金!我拜托法律界人士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胜算多大。很多公司员工都是无缘无故被迫缴纳违约金后离开公司的。这样的公司不得到相应的惩罚,实在是法理难容,道义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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