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李四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06年8月19
更新时间:2016-06-13 17:12:02
问题描述:
被告张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李四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王五、赵六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未偿还欠款,被告王五、赵六也未承担担保的责任。故原告李四于2007年5月18日诉来法院 ,要求被告张三归还欠款,由被告王五、赵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张三、李四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2)张三、李四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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