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起诉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6-06-01 11:14:54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9月15日在**售楼处同时同地同一人签订了与B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用和**公司回租合同(有合同可证明),后来经查证**公司工商注册时间为2005年9月22日。商场2006年10月开始营业,回租期10年,每年租金为方款额的10%,每半年到期给付租金。商场营业至2010年8月,剩余时间处于关门状态,大门钥匙在B公司手里,商铺一直未划分也未交给业主,B有部分商铺未出售。最后给付租金截止到2010年4月底。从2010年10月起一直在讨要租金,有相应证据。现有如下证据:B公司组织招商,房产测绘的申请人是B公司而权利人是**公司,业主有B公司支付租金的收据,现在**公司列入经营异常企业,问如果起诉租金可以追究到B公司的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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