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器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6-05-26 16:52:30
问题描述:
甲空调公司与乙家电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器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空调公司向乙家电公司出售200台空调器,每台单价1500元,在2000年3月底于甲仓库分两批交货,货到七天后付款。10天后,又向乙发送了100台空调器,至3月底,由于气温骤升,空调器的市场需求量大增,乙多次发函催要,为保证及时供货,甲空调公司遂商请其在杭州的基本客户丙机电公司暂时拨出100台给乙,以后再由甲空调公司向丙补齐。丙表示同意,但由于空调器旺销,仅能调拨50台,丙遂向乙发函,称愿帮助甲空调公司交付空调器50台,货款由乙与甲结清。乙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50台空调器”为由,要求丙机电公司补足,同时拒绝向甲支付200台空调器的全部货款。甲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150台空调器的货款,同时甲、乙要求追加丙机电公司。
【问题】
1. 甲空调公司与丙机电公司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丙机电公司交付100台空调器给乙家电公司,再由甲空调公司向丙机电公司补齐,而丙机电公司未能交足100台空调器,可见是丙机电公司构成对乙的违约,应由丙机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不应承担责任,乙也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2. 甲与丙机电公司并未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丙机电公司只是代替甲履行债务。如果丙不完全履行合同,应由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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