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和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16-05-22 17:38:27
问题描述:
申请人:江**,被申请人:**小学。请求裁定:1、《聘用合同》有效和一直存在人事关系,返回是履行《聘用合同》行为;2、单方变动专技等级,予以撤消; 3、专技八级岗位2011年9月后合法拥有。事实:我 80年6月入伍就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任教,于10年12月参加被申请人处首次专技岗位竞聘,被聘为专技八级岗位并签订了长期聘用合同,11年7月起领到了专技八级岗位工资。11年9月,人社局介绍我到新盆小学任教,但我没有与被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也没有与新盆小学签订《聘用合同》,11年9月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在**小学任教为由不给专技八级岗位工资。12年9月申请人经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我返回**。12年9月申请人回到被申请人处后的10月,**校长打电话告诉我 “你的专技八级岗位得返了”。过了一段时间,便审批了。因为我的工资关系没有调回**(15年4月才调回),搞手续受阻,申请人便到教育局反映问题,但得不到合理的处理意见,问题没有解决。从此申请人便走上申诉之路。后来被申请人不与我协商,单方更改专技等级报上审批,以此来发放我的岗位工资。请问:被申请人要加上人社和教育局吗?请求符合受理范围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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