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两人在2014年7月28日为别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限是2年。主合同于20
更新时间:2016-05-20 22:35:15
问题描述:
我与朋友两人在2014年7月28日为别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限是2年。主合同于2015年7月28日到期。主合同前3个月结息,后9个月本息等额还款。债务人在2015年4月没有按时还款,银行通知了我们担保人,在我们的督促下,债务人还清了当月应还的款额。2015年5月债务人又没有按时还款,银行通知了我们担保人,在我们的督促下,债务人还清了当月应还的款额。以后银行就再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以为贷款已全部还清。到了2016年5月3日银行通知我们担保人说2015年6月、7月债务人没有还款,两个月总共还有51000多元没有还清,到2016年5月又产生利息8000多元,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债务人已不知去向。请问银行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这8000多元的利息我们该不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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