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6年在一所学校工作,13年8月单位以重签合同为由签
更新时间:2016-05-09 16:19:41
问题描述:
本人2006年在一所学校工作,13年8月单位以重签合同为由签了一份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补偿(8月份无工资,社保要求个人处理)后在13年9月签了一份三年合同。合同还有两个月到期,现在单位要求再次签解除劳动合同(因是在学校工作,7.8月是放假的,单位不想在放假期间发工资和缴社保,要求自己去个人窗口缴)如果我要求学校补偿应该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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