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让小王打自己一个耳光并没有还手,聚众殴打他人应怎样定罪,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6-04-20 18:47:29
问题描述:
小王和小孙是西安同一画室同寝学生,因小事发生冲突,通过老师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当天傍晚小王约小郭等十多人报复小孙,小孙很害怕就买了一把西瓜刀装在身上。双方见面后,小孙让小王打自己一个耳光并没有还手,小王再次打小孙,小孙拿出刀吓唬小王。这时,小郭就喊:“我爸是政协委员,给我往死里打”,十多人一起扑向小孙就打,小孙挥着刀并喊“都不许过来”,小孙抵挡不住人多,混乱中砍伤了小史的头部,小孙左手也被对方砍伤,头部和身上多处被棍棒击打红肿淤青,小孙招架不了转身就跑,小王、小郭等十多人从小孙后身把小孙踹倒,小孙刀脱手,小孙怕刀被对方夺取不能自卫,迅速去捡刀,小郭也迅速去抢刀,小郭双手夺刀,造成小郭双手8根肌腱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小郭手受伤,小史头部均为轻伤一级。
事情处理过程:从小郭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小孙的母亲就到医院看往受伤的小郭,后来又十多次到医院和小郭的家里看往小郭。为了能打动小郭家父母,得到对方的谅解,小孙的母亲在咸阳小郭家附近找到一家宾馆住下,连续四五天,天天都去小郭家看看。在看往期间,小孙的母亲每次都带些农村家乡特产,买些营养品,东西小郭家也都收下了,但还是没有得到对方的谅解。
小王、小郭寻畔滋事,聚众殴打他人应怎样定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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