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7点40分,我丈夫骑豫**号两轮摩托车沿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
更新时间:2016-04-15 21:58:32
问题描述:
2016年3月23日7点40分,我丈夫骑豫***号两轮摩托车沿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大街与西大街交叉口处,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将有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撞到至左脚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知道行人骨折),由于事发时不知撞伤行人所以骑车径直离开现场。现在被淮滨交警罚款1900元,然后拘留我丈夫15天并扣我家货车驾驶执照12分。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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