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定居涉及的离职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6-04-11 12:36:00
问题描述:
我原是一所大学的老师,已于2014年赴港定居了。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我可以向学校申请离职补偿,我把相关文件交给学校了,也催了几次,但学校只说是由上面的人事部门决定。听说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我查了相关文件,里面有这么一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是2014年底向学校提交辞职申请的,人事局是2015年上半年批准的(学校告诉我的,具体日期我不知道),因为我此前不知道国务院有针对我这种情况的相关补偿文件,所以我是今年上半年才将此文件再次交给了学校。不知现在是否已超出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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