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入户籍子女,6年后能争回吗?
更新时间:2006-02-12 18:24:01
问题描述:
女方A与男方B于6年前离婚,育有二女,离婚时大女正式归女方,二女由于未入户籍,所以有关文件无提及。两人协商由男方抚养,并于离婚后一年男方为二女办理与男方相同的三水户籍。男方于三年前再婚,并育一子。
现男方因债务问题一直外逃,男方父于去年去世,男方母有工作,但长期居于香港。现二女由男方妹于深圳代照顾。男方妹无正式工作,为轻残人事,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由男方父于深圳留下的物业收租支付。
女方为中山户籍于私人企业有正式工作,收入可以,并有物业。现女方欲将二女抚养权争回。
但目前找不到男方,请问这样的案件是否可打?若与男方母商议取得同意。是否能庭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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