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意的达成
更新时间:2016-03-19 16:52:17
问题描述:
A股上市公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看中了**科技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拟以人民币1亿元的投资前估值获得其51%的股权,以实现并表,同时通过资本市场发酵,进一步抬高**科技本身的股价。**科技进行谈判,称:现有股东退出**科技的估值预期是人民币3亿元,因此**科技给出的估值远低于预期,现有股东不愿意出售股权,更不愿意出售控制权,但是不排斥**科技以其提议的价格增资入股,但最多持有增资后40%的股权。**科技答复:如果**科技的用户数再增加500万,日活量增至10%,则同意人民币3亿元的投前估值,否则人民币1亿元的投前估值是合理的。同时,**科技同意先持有40%的股权,但两年内应有权以人民币3亿元的投前估值增持到51%。
请问:
“以人民币1亿元的投资前估值获得其51%的股权”是什么意思?是要出5100万还是要出一亿?(也就是说投资前估值是针对整个公司还是他们要出的51%的股权?)
**科技的“现有股东退出**科技的估值预期是人民币3亿元”的意思是说51%的股权是3亿元还是说整个公司是3亿元?
这两个公司的诉求需要协调的地方在哪?
如果说**科技愿意增资入股至40%,当**科技发展满足要求的时候再用投资前估值买下11%的股权是不是就没有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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