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多次来电来人强烈要求维权打假保护知识产权,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6-03-20 01:46:48
问题描述:
从农村出来开店的我(二十多个平方的杂货店),在店铺装修时,有一**批发商上门推销购进5大袋洗衣粉(批发价共315元)有单据为证。在开业不到十天的情况下(2015年11月2号开业),受到藤县工商局检查(有人举报),发现我销售假**洗衣粉5大包三种规格(批发价价值共315),被没收了(我不知道是假的)。以销售共9小包共获利14.5元。现对我罚款8000元(说是帮**罚的)依据是什么?是依据多少倍罚的?还有工作人员开始说三万,二万,最后说八千要收现金依据是什么?要八千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刚开始做的,他说可以分期付款,我也拒绝了。
销售上述标注“**”牌的洗衣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商标是著名商标,具有巨大的无形资产,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大幅提高处罚额度,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多次来电来人强烈要求维权打假保护知识产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情等综合考虑而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此处罚决定裁量得当,符合《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桂工商发[2008]134号)的要求。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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