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5分的高利贷本金利息转为承包款,由承包人支付债务,法律认可该承包合同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6-03-15 12:42:01
问题描述:
我是合伙企业一个股东,前几年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负债700多万,全部是内部股东借贷的。于2013年5月20日企业召开股东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合伙企业由内部股东竞标承包生产经营,合伙企业所借4分、5分的高利贷本金利息约700万元全部由承包者作为承包款支付给债权人。经过股东几轮的竞标,被告中标。被告当日与合伙企业其余股东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所缴承包款项:以合伙企业所借的高利贷本金及利息约700万元为基数,具体以账面细数为准。需在2013年5月27日前支付到位。第8条明确规定违约罚金:如出现反悔的,反悔方需赔偿100万给另一方作为经济补偿。经过10天的考虑缓冲期,被告于30号签署了承诺书。被告郑重表述:2013年5月30日之前合伙企业所借高利贷及利息《本金40万按月息0.04分%结息,400万按月息0.05分%结息,合计本金440万》全部由承包方×××负责还清并已结清。今后所借高利贷及利息部分不与其他股东不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其他股东也不再负任何经济责任,被告在承包协议、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承包协议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按承包协议要求:被告应在2013年5月30日之前将承包上缴款约700万元支付完毕。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本金利息(月利息5分)79.633万元,扣除2013年元月支付的利息10万元,实际应偿还原告69.633万元。然而被告并未执行协议条款和践行承诺,拒不还款,启动企业生产。已属违约行为。
在原告的多次的催讨下,被告通过银行转账于2013年6月30日支付10万元整,7月1日支付30万元整,
在原告无数次的上门催讨下,被告于2015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7.5万元 。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共计31个月共计支付原告67.5万元。未能清帐。此后,原告再次催讨要账,被告拒接电话,发手机短信也不回.
由于被告违约拒付,并将应偿还原告的资金挪用于其承包的煤矿进行生产营利,因此应从违约之日起2013年5月30日至起诉日止,重新计算69.633万元的月利息2分
我想咨询的问题:
合伙企业原股东内部集资的高利贷本金利息已于2013年5月20日通过股东大会签订的承包协议转化为承包的上缴款。高利贷本金利息已是质的变化。(牵涉面大,被告即承包人个人去高利贷公司借贷就有300多万元并且利息转本金、利滚利早已清偿)法庭是否应该认可合伙企业清帐后的债务即高利贷本金利息转为承包款。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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