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的真正的欺诈?
更新时间:2016-02-24 11:32:05
问题描述:
有个人在我处购5000元地板,后起诉我地板不合格,要求赔67000元,理由是不合格退货5000元,不合格三赔偿15000元,还有一些比如租房子1万元,重新装修等1.5万元等无理的要求,但法院一审判,不合格赔5000元,因这个人在地板安装完后,他去工商告我时来找我,要求补个合同,我是合法商人有营业执照叫顺辉陶瓷,但同时还经营双鹤木门,(双鹤门业也有现金收讫章,但双鹤门业的执照已于2012年注销)但因为不明白就没有销毁,就放在桌子上,这人要求补合同,我就误盖了双鹤门业的章。最后法院在原告没有对误盖此章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其中(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判我构成欺诈三倍的赔偿1.5万元,我想问我有合法的顺辉陶瓷章,没有盖,只是不知道双鹤门业的现金收讫章不能用,一直在用着,主观上不是故意欺骗。构成欺诈法院是否需要法律四个要件1.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2.合同欺诈行为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
3.客观上有欺诈表示。
4.有因果关系。
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的真正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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