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表姐婚前有过精神疾病史,经治疗有正常劳动能力及经济能力,2004年结婚,并育一儿。男方经
更新时间:2016-02-20 18:29:07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一个表姐婚前有过精神疾病史,经治疗有正常劳动能力及经济能力,2004年结婚,并育一儿。男方经济条件较差,一直和表姐住女方家。2006年男方外出打工,与我表姐感情逐渐变淡,一年下来几乎没有电话联系,也没有给家里
任何生活费。表姐因此疾病复发,娘家给予治疗后好转,有正常劳动能力,但是基本无经济来源,并将告知男方。男方依旧 只有每年过年回来几天,不给小孩及表姐任何经济支持。12年来,小孩抚养都是我表姐及娘家。小孩生活费,学费等各种费用都是女方娘家支持。今年男方回家,表姐让男方出小孩学费800元,男方说要钱就离婚。请问律师,如我表姐这种情况,如果离婚,小孩会判给哪方?我表姐只想要孩子,如果没有孩子真怕她精神疾病复发!男方外出打工10年赚了多少钱,表姐一概不知,也没有固定房产。如果小孩能给女方,男方应出抚养费吗?如果离婚,男方有没有要赔偿女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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