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年3月,市工商局工会与顺天公司签署《职工购买住宅合同》,同年12月开工;2004年12月底全面
更新时间:2016-01-30 10:50:52
问题描述:
003年3月,市工商局工会与顺天公司签署《职工购买住宅合同》,同年12月开工;2004年12月底全面竣工未验收被工商局工会分配给职工入住。2006年8月工商局工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顺天公司违约,还需向工商局工会支付违约金108万余元;顺天公司据理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结果被驳回;2007年市中级法院查封了顺天公司6000多万元土地资产至今;2009年2月顺天公司对此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仍被市中级法院驳回。4月仲裁委又重新受理顺天公司的仲裁申请,立案后,至今未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015年10月市仲裁委邀请市人大内司委参与,共同组织法律专家就第2号裁决书,进行研究分析,专家们认为,本会当时组织的仲裁庭和衡阳市工商局工会及市顺天公司均有一定责任,仲裁结果,只维护了市工商局职工利益,而忽略了市顺天公司的合理诉求。特报请市政府开会协调化解矛盾,市工商局认为法律文书都支持了他们,不愿接受协调处理。我们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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