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人士
更新时间:2016-01-27 14:46:07
问题描述:
上诉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州F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为: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解除所致;
这一点在劳动仲裁书上已明确;
并由被上诉人加盖公章并出具给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书为证;
另外:被上诉人从2014起直到上诉人离开常州FF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也没有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2,既然是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的销售条例是基于劳动法下的对劳资双方的一个约定,必须遵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以销售条例为由,拒付劳动者销售提成,明显违法;
3,因为上诉人已经离开了该公司,已经无法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已经无权也无法继续对原合同质保金进行催款事宜;公司于何时收回多少销售货款上诉人也不清楚,只能等销售货款到账或者达到提成条件时才能予以结算提成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4,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结清销售提成款20多万元中,涉及12个合同,没有收回的10%的质保金中,有的合同为全款到账,有的合同为大部分收回,有的合同是因设备质量原因,客户不愿付款,其余合同收款情况不明。具体如下:
合同号为XX,阿公司合同,已全款到账,;
合同号为XX,华公司合同,10%的质保金中已到帐约:95%已经到帐。;
合同号为XX,山公司合同,10%的质保金中已到帐约:95%已经到帐。
合同号为XX,嘉科公司合同,10%的质保金因设备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要求,客户不愿付款。
合同号XX,巴公司合同,10%的质保金因设备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要求,客户不愿付款。
在劳动仲裁时,上诉人已向仲裁庭提供上述证据,但被要求提供上述合同的质保金到账依据;因上诉人没能提供上述依据没有采纳上诉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未发生减少的事实进行举证。劳动者提供销售提成制度、提成协议、完成的销售业务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即能证明该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至此,劳动者已经完成了他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抗辩认为因部分货款并未收回,有部分提成款不应支付,则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当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证明部分货款尚未收回的举证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弱势群体角度来说,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创造了效益,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销售收入的回款是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企业与企业间的民事问题,用人单位以回款未到账为由而拖欠甚至克扣销售提成,变相地转嫁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不公平的,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恳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销售提成工资:20多万元。
现在准备向法院上诉,请懂法律的人士看看,上诉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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