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房产证迟办
更新时间:2016-01-19 15:41:17
问题描述:
开发商在合同上写明“如因出卖人到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去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视为违约”。合同上交付日是2012-12-31,由于房屋有问题需要修正,因此实际交付日是2013年4月。目前超过720日仍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给出理由是,在2014年3月邮寄到我身份证所在地一张函,要求我补充资料,并以此为理由认为在720日内,由于我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在补充购房协议中有条“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信件、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等形式,买受人应当提供地址不能邮寄或送达等,出卖人以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寄出三日(本省)视为送达。”请问:1.购房合同上有我的有效通讯地址(非身份证地址),开发商将补充资料的函寄到身份证地址且为“他人签收”,导致我无法在720日内补充资料是否是开发商责任?2.720日的起初日期认定是合同上的2012-12-31还是实际交付日?我想知道如果对他提起诉讼胜算有多大,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