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该案再审的结果会有什么变化?能维持一审判决吗?
更新时间:2016-01-16 21:44:25
问题描述:
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张某向王某催还借款30万元,于2013年11月22日11时15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王某以还款为借口,将张某约至我市闹市区,后开车将张某撞倒,并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期间张某尚未死亡)。事发后,王某报警谎称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妇女。报警后,王某将张某抱至车上,离开现场。王某随后于2013年11月23日凌晨2:30分到刑警队以交通事故的名义投案。此时张某已死亡。
二、法院一审判决:
1,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意见。
经查,案发后,王某报警声称发生交通事故;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仍报假案;首次接受讯问时,虽承认其开车撞人的事实,但在之后的讯问中时供时翻,缺乏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法医学尸体鉴定书明确记载,死者张某颈部有表皮剥脱、肌肉出血、舌骨骨折,符合徒手扼、压颈部所致,结合死者睑结膜可见散在性出血点,分析认为扼、压颈部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对其死亡起促进作用,但王某对该事实始终不予供认。
因此,王某行为不符合自首法定要见。
3,被告人王某用车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后又进行碾压,唯恐被害人不死,又徒手扼、压被害人颈部以促其死亡,杀人意志坚决,手段凶残,应予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
三、被告人王某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1、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张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张某向王某催还借款30万元,于2013年11月22日11时15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王某以还款为借口,将张某约至我市闹市区,后开车将张某撞倒,并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期间张某尚未死亡)。事发后,王某报警谎称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妇女。报警后,王某将张某抱至车上,离开现场。王某随后于2013年11月23日凌晨2:30分到刑警队以交通事故的名义投案。此时张某已死亡。
二、法院一审判决:
1,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关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意见。
经查,案发后,王某报警声称发生交通事故;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仍报假案;首次接受讯问时,虽承认其开车撞人的事实,但在之后的讯问中时供时翻,缺乏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法医学尸体鉴定书明确记载,死者张某颈部有表皮剥脱、肌肉出血、舌骨骨折,符合徒手扼、压颈部所致,结合死者睑结膜可见散在性出血点,分析认为扼、压颈部所致的机械性窒息对其死亡起促进作用,但王某对该事实始终不予供认。
因此,王某行为不符合自首法定要见。
3,被告人王某用车将被害人张某撞倒后又进行碾压,唯恐被害人不死,又徒手扼、压被害人颈部以促其死亡,杀人意志坚决,手段凶残,应予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
三、被告人王某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1、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各位律师,该案再审的结果会有什么变化?能维持一审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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