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确认书本人于2004年8月27日,处以现金方式借款,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欠款确认人(借款人)
更新时间:2016-01-15 18:02:30
问题描述:
欠款确认书本人于2004年8月27日,从张(身份证号:220*****23)处以现金方式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07年8月27日。借款之后欠款人一直未还该笔借款的本息,截止2015年 5 月 27 日为止本人拖欠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261250.00元整)。现本人确认上述2004年8月27日从张处以现金方式借款壹拾万元的事实存在,并自愿在2015年 5 月 27日之前偿还本人拖欠的借款本息合计-贰拾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特此确认。欠款确认人(借款人):李(右手拇指印)欠款确认书本人于2004年8月27日,从张(身份证号:22***23)处以现金方式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07年8月27日。借款之后欠款人一直未还该笔借款的本息,截止2015年 5 月 27 日为止本人拖欠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261250.00元整)。现本人确认上述2004年8月27日从张处以现金方式借款壹拾万元的事实存在,并自愿在2015年 5 月 27日之前偿还本人拖欠的借款本息合计-贰拾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特此确认。欠款确认人(借款人):李(右手拇指印)孙 贤(右手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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