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月11日通过德州宅邦地产签订的租赁合同,房东也同
更新时间:2016-01-15 14:24:56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1月11日通过德州宅邦地产签订的租赁合同,房东也同意出租,因房间内需要房东收拾下东西,所以租房日期限定为1月16日,缴纳一年租金,14000元,因未给钥匙,和房东商定1月16日看房子时候再给房租。双方协商同意。向中介缴纳600元中介费,而1月13日,房东后悔了,又表示此房屋不予出租。但是合同已经签订,中介表示将600元由房东承担,退回给我600元的费用,可是这两天给我造成的损失呢,中介表示一点责任没有,假如再帮我找房子,则我需要继续承担中介费。也就是中介得了600元,而我没有租到房子。现在我想要求这两天来回路费以及住宿费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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