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协议里保证不再追究政府责任的条款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6-01-11 21:56:07
问题描述:
家里亲戚因为房改房的拆迁补偿问题和单位以及县政府发生了纠纷,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政府在征地和出让土地过程中有违法操作,进行了举报、投诉,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官说是帮着调解,半哄半骗半威胁的让亲戚签了一个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是:1、亲戚单位自愿向亲戚支付几万块钱,亲戚不再就补偿主张民事权利。2、亲戚对各行政机关和单位的行为表示理解,撤回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并保证不再提起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申请和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不再追究相关机关和单位的任何责任。
同时,在和解过程中,单位承诺通过困难补助等方式再变相补偿亲戚一部分钱(口头承诺,未写进和解协议)。
现在的问题是,亲戚签了和解协议并撤诉了,但是单位想赖账,不想再给变相的补偿了。
亲戚想继续告,但是有顾虑,想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1、和解协议第二条保证不再追究责任的条款有效吗?个人感觉申请信息公开权、复议权、起诉权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政府通过这种和解协议的方式,让公民保证不再追究责任,是否合法有效?
2、这个和解协议是法官带到家里让亲戚签的。法官说,亲戚要是再提起信息公开,再复议,再诉讼的话,单位有权收回支付的几万块钱,还做了笔录让亲戚签字。和解协议里本身没有“有权收回钱”的内容。法官这样等于是替政府和单位给亲戚增加义务,请问法官这样做违规吗?
3、要是亲戚再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话,这个和解协议会成为不被受理的理由吗?原单位真的有权收回那几万块钱吗?
4、亲戚的配偶或者儿女提起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或者投诉举报的话,受这个和解协议的限制和制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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